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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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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伤行人 获刑赔钱并处罚金
时间:2018-04-01 【转载】
喝酒后开车是非常危险的事情,男子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不慎将行人陆某某撞伤,不仅遭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更承受了巨大的赔偿压力。j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道县湘源村一朋友家里吃中餐饮酒,当天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3CXX的女式摩托车,由道县湘源村向道县氮肥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道县潇水南路恒富驾校路段时,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车祸被伤致十级伤残,误工300天、护理120天、营养90天,拆除左尺骨钢板内固定、右股骨钢板内固定、右胫骨平台内固定、右胫骨钢板内固定需人民币24000元左右。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道县湘源村一朋友家里吃中餐饮酒,当天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3CXX的女式摩托车,由道县湘源村向道县氮肥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道县潇水南路恒富驾校路段时,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车祸被伤致十级伤残,误工300天、护理120天、营养90天,拆除左尺骨钢板内固定、右股骨钢板内固定、右胫骨平台内固定、右胫骨钢板内固定需人民币24000元左右。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