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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他人运输假币110余万 女子一审获刑11年罚金20万

时间:2018-04-01  【转载】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期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假币案件,女子周某某因雇请他人为自己运输假币110余万元,被法院依法以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6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6000元好处费雇请唐某某(已判刑)为自己将面值100余万元假币从道县寿雁镇携带至重庆市。2016年2月21日7时40分,穿粉红色棉衣的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台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车上装有一个淡绿色带拉杆的皮箱到达道县寿雁镇大转盘处,将该淡绿色皮箱交给唐某某,还掏出一把钱和一个手机交给唐某某,并把唐某某的手机拿走。唐某某携带淡绿色皮箱从道县寿雁镇搭乘班车至道县交通局车站转车时被一路跟踪的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淡绿色皮箱中缴获100元面值的伪造的人民币11490张,面值1149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被缴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24日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合路25号3单元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安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的假币1149000元已被扣押并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雇请他人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假币不是她的,是蒜叫头交给她的”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运输假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周某某的第一次供述与书证、物证、同案犯唐某某的证言及道县公安局民警一路跟踪唐某某、周某某交接假币并抓获唐某某的经过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寿雁镇大转盘处,将装有1149000元假币的淡绿色皮箱交给唐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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