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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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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安排
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安排。
随着经济与政治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突出,需要全国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去面对和解决。
2013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将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有多大影响呢?
针对目前刑事案件的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条款。中国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前天公布的最新刑事诉讼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新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执业律师担心三类案件中,即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能无法见到当事人。据了解,最高检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标准,最高检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也做出了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这个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侦查初期是以报案人所说为准,还是有初步的证据证明为准。如果不加限制,只要报案人说五十万,就对律师加以限制,侦查终结后再说是十万元,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则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律师如何会见,有关部门尚未发布最新的规定,目前仍未有定论。而最高法院的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公布。但之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举办的中英法治与刑事司法论坛上,最高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最高检认为在三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让律师至少会见一次当事人,而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目前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关注焦点主要是一下五个方面:
1 . 通过申请,执业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能否真正得到有效的落实?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刑辩律师陆骏峰说,律师行使辩护权最基础的程序,就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听取其辩解。
但是,虽然现行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即可会见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早就表示,现行刑诉法与律师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律师法为准,但律师会见当事人仍然很难。
这次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无须侦查机关批准。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对南都记者表示,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基本上是通行的潜规则,为了新刑诉法实施后能够顺利施行,公安机关曾和北京律协召开数次会议,专门讨论律师会见问题,几次会议的结果都是公安机关认为看守所难以把握侦查的方向,坚持认为律师会见需要批准。“而实际上,即使公安机关答应批准,律师会见还是很难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也对律师会见权的实现表示了担心。“如果看守所就是不让律师会见,有没有后果?律师有没有途径来保证会见权得到实现?”日前,陈卫东在该中心主办的中英法治与刑事司法讨究会上表示。
2 .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不被监听仅仅是指不用机器进行监听吗?
在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孙发荣看来,会见难不仅表现在难获批准上,律师法明文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也难于保障。孙发荣近日在一个刑诉法论坛上表示,一些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经常是录音笔在前面放着,摄像机在前面对着,甚至警察就在旁边。
公安部门对“监听”也有不同的理解。对律师会见时应不应该有警察在场,在一次学术会议上,一名公安部的官员称学者们片面地理解了“不被监听”,他称不被监听是指不得用机器监听,但不排除用人监听,所以警察还是可以在场的。
据介绍,制定司法解释时,还有人提出以一种看得见听不见的形式来监视律师会见的场面,理由是为了保证律师的人身安全,因为嫌疑人情况非常复杂,有的人有人身危险性,曾有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袭击警察后逃跑的情况,何况是律师。
表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凭三证会见和会见不被监听,但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免在实际执法中产生一些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