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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害人害己被判刑

时间:2018-05-15  【转载】

2016年12月27日,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8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马某某的铲车帮助被害人张某往家门前的桥上铲土时,因铲车刹车失灵,被害人张某躲闪不及被铲车所撞翻倒在桥下,张某被压倒在铲车下当场死亡。经查证,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经鉴定,黄某某驾驶的柳工牌ZL50C铲车刹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T21152国家标准。事发后,铲车车主马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共同向死者张某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54000元,死者家属对铲车车主马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子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铲车作业,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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