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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离婚时为多分财产争抢孩子,离婚后为逃避责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情介绍
刘某(男)和邵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6年8月,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在法院庭审中,刘某同意与邵某离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得到照顾。邵某同意孩子由刘某抚养,并且觉得财产留给孩子,并不是留给外人,就同意不分割房产。后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刘某和邵某离婚,并且孩子由刘某抚养,并且双方共同所有的唯一一套住房归刘某所有。2007年3月,刘某以其“生活困难,且工作长期加班或在外出差,没有时间照顾儿子”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在庭审中,邵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称自己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没有要求分割房产是因为出于孩子的考虑,想把房产留给孩子才同意的,现在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属于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足,于是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当中,刘某为了在离婚时能多分财产,要求抚养孩子;而邵某为了自己的孩子着想,离婚时放弃了双方共同所有的唯一一套房产的分割权,将该房屋分给了刘某。但是,在离异后,刘某又把自己的孩子当作累赘,提出种种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属于一种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抚养关系一旦确定,没有特殊的情况,是不能够变更抚养关系的。在本案当中,刘某提出的生活困难等理由都与事实不符,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找的托词,所以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