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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年方知儿子非亲生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
王某(男)和张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生有一子。2006年双方因长期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单独抚养,并且独自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将自己的所有精力都倾注在儿子身上,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可是随着儿子年龄的增大,王某发现儿子在各方面都与自己差异很大,心里很是疑虑,于是2009年2月带着儿子到某医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王某不是其儿子的生物学上的父亲。王某带着鉴定结果去质问张某,可是张某坚决不承认孩子是别人的,于是王某在2009年4月将前妻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抚养费损失10万元,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法院庭审中,张某坚持不承认孩子是别人的,但是在法定的期间,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鉴定结果是伪造的,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不是该孩子的父亲,而王某之所以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是基于其是孩子父亲的错误认识,因此其抚养非自己孩子的事实并不能够与该孩子形成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张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具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张某有责任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王某提供的其所花费的抚养费的证据不足,最后人民法院判张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万元。
法律分析
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的义务,这种关系既可以是基于自然血缘关系产生也可以是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在本案当中,王某不是孩子的亲身父亲,与孩子也没有任何的收养或者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其并没有义务抚养孩子。但是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王某误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的,从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抚养孩子。张某作为法定抚养孩子的义务人,有义务赔偿王某的损失,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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