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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丈夫外遇妻子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案情介绍
常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随着经济条件日益提高,常某经常以应酬为借口,夜不归宿,在外与一年轻女性住在一起。2008年5月,李某发现了常某的外遇,劝说丈夫改过,常某不听,遂与当年8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常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法院庭审中,常某承认了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也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是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并判常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再上诉。
法律分析
在本案当中,常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此过错行为导致了与李某婚姻关系破裂,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李某作为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常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只是10万元的赔偿金太高,人民法院就没有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只判决赔偿了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