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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如果离婚双方都有法定过错行为能否过错相抵
离婚时,如果离婚双方都有法定过错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如果双方都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是否能够适用赔偿责任中的“过错相抵原则”呢?
《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制裁夫妻当事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实行过错相抵,就等于变相鼓励实施过错行为,只要自己的过错比对方小就行了;而且《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几种过错行为也无法比较出过错的大小,所以不应该实行过错相抵。
所以,离婚法律咨询网认为,如果离婚双方都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不能相抵,且均不属于“无过错方”,都不能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