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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实现拖延离婚
案情介绍
2008年1月,李某(女)向法院提出要与其丈夫金某离婚,而金某并不想离婚,为了拖延时间,于是在答辩期的最后1天,金某恶意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当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后,其在上诉期的最后1日内对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一直过了2个月才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被告金某为了拖延离婚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管辖权异议制度。首先其在答辩期的最后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符合了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然后其在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又是拖到第10日,即对于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的最后1日提出上诉,从而实现了其拖延审判程序进程的目的。
对于这种行为,一审法院也知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是恶意拖延审限,但是也必须给予其这种权利,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很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
律师友情提醒: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只能耐心等待,但是这个等待的过程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范对方利用这个时间转移财产,看管好相应的财产。如果有子女的,且子女已经年满10周岁的,并且自己想抚养子女,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在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上占据有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