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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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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马某因在安乡县安生乡办理金生养鸡场,向张某借款32 650元,并约定了相关利息。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借款,马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后,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法院通知张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某未予以回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法院遂即裁定按张某自动撤诉处理。

    张某“被撤诉”的原因:未预交诉讼费用。

    为什么要让张某预交诉讼费用。所谓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费用三种。张某欲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必须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看张某不预交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张某将马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但因其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人民法院通知张某预交后,张某仍不预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按张某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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