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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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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受害人及雇主按过错担责

杨某受雇于刘某,为其制作一个屋檐流水槽,约定了工钱结算方式。2013年11月18日16时左右,杨某在雇主刘某家做工过程中,使用的人字梯第二踏步横木断裂,致使原告头部撞墙后摔倒在地,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喝酒了从梯上摔下来,他自己也有责任。法院认为,杨某受雇于刘某为其制作流水槽,两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杨某在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和专业技术,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在人字梯上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刘某缺乏对提供劳务的杨某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提供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作为制作流水槽的雇主,是本次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刘某在劳务活动中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不力,酿成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过错原则,认定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各承担本次事故损失50%的责任。对原告杨某的各项损失和计算标准,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8 333.09元(被告刘某已支付的5000元应从中抵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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