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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幼童玩耍烫伤该谁负责
幼童意外烫伤 家长诉同事侵权
小莫的父亲岳某是安乡县某中学的一名教师。去年11月13日下午4点半前后,小莫跟着父亲到某中学教师餐厅去吃饭。因为去的比较早,餐厅米饭还没有熟,小莫便一个人跑到餐厅外的草坪上捡贝壳玩。因为小莫当时还只有两岁多,岳某便站在离小莫不到两米的地方看着。
此刻学校另外一名老师谢某的女儿玲玲与另外一名小朋友也在餐厅外的通道上玩耍。见到小莫,玲玲便跑过来找小莫一起玩。小莫在玩耍的过程中,不小心被公共通道上的一个开水桶绊倒,并坐在了开水桶里。虽然岳某抢救及时,但是小莫还是被桶里的开水烫伤,其身体前后躯、臀部及右下肢皮肤约11%面积二度烫伤。经鉴定,小莫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事后,经证实开水桶系谢某放置在公共通道上。
岳某觉得是谢某将开水放置于公共通道上才致其儿子被烫伤,谢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以小莫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予以赔偿。
谁该负责成焦点,法院判各担责一半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小莫的伤究竟该谁负责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谢某辩称,小莫的伤是因为作为监护人的岳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岳某予以了反驳,诉称如不是谢某将开水桶放置在走廊上,也不至于发生小莫跌入的悲剧。谢某的行为与小莫的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将装有开水的危险物品放置于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教师及家属就餐的学校餐厅门前的公共通道上,系明显不当,故谢某应对小莫所受烫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岳某作为监护人,对该公共场所周围危险物品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一定程度上放任年幼儿子在此玩耍,其监护义务履行不力,对儿子所受伤害也难辞其咎。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就小莫在学校餐厅门前所受伤害,判令谢某和岳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说法:家长的监护责任勿轻视
谢某对能够致人烫伤的开水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将其放置于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公共区域,致使小莫烫伤,自然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并无太大争议。为何作为家长的岳某也要承担责任呢?
因为小莫还只有两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岳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之规定,其对小莫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岳某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意外发生,故此亦有一定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案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需要成年人看护和帮助;作为家长的成年人切莫大意,应时刻注意。一旦意外发生,经济损失事小,孩子的健康更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