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约模式多样,劳动关系认定存难点

时间:2025-06-02 2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时,部分主播选择签订经纪合同,部分则签署劳动协议,甚至还有一部分主播同时与机构签订这两种合同。

网络主播的协议如何正确签署?需区分是作为员工还是合作伙伴的身份。其中,“支配性管理”这一概念至关重要。

在之前的报道里,《工人日报》的记者经过调查发现,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在签约时,主要采用的是孵化约、全约、商务约这三种方式。这三种签约方式并非法律术语,它们仅是行业内根据不同签约形式所形成的习惯性说法。

东莞清溪的律师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在众多多样的合同签订方式中,核心问题实际上在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难

孙源成为了众人眼中的羡慕焦点,2020年,她刚刚加入长沙的一家MCN机构担任网络主播,那时她签署了两份合同,分别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她的基本薪酬、五险一金以及福利待遇都有详细标注,而在劳务合同中,则详细列出了直播时长、肖像权使用、绩效分配等合作条款。她向记者透露,按照行业内的说法,她属于孵化签约,账号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李女士与孙源在长沙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但她们的情况有所区别。李女士仅与一家MCN机构签订了一份协议。2021年,这位22岁的年轻女性与该机构签署了《演绎解说合作协议》。然而,在任职一段时间后,李女士遭遇了声带问题,公司因此停止了她的工资发放,迫使她不得不离职。随后,李女士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合作协议的性质产生了分歧,MCN机构坚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而李女士则认为他们签订的《演绎解说合作协议》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

张洋,曾任职于某MCN机构,向记者阐述道:“孙源的做法是,既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签署了劳务合同,款项的标注十分明确,这样不容易产生纠纷。然而,众多网络主播的情况则与李女士相似,他们通常只签订一份名为‘合作协议’或‘经纪合约’的文件,其中的条款繁杂且多变,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会各执一词。”

他透露,针对一定规模的高端或中端主播与MCN机构达成合作,这份协议是适用的。这是因为双方在洽谈中均握有谈判的资本,处于较为对等的位置。然而,在当前行业状况下,仅有少数MCN机构会直接与主播签署劳动合同,而大多数情况仍是以经纪协议或合作形式为主。最关键的因素在于直播领域尚属新兴产业,其中众多工作模式尚属创新,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灵活性、收入构成的特殊性,均尚未与现行劳动法规体系完全契合。

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关于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及其差异,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他表示:“观察实际情况,MCN机构与网络主播所签订的协议形式多样,既有经纪合同,也有劳动合同,甚至有些情况下,双方既签订了经纪协议,又签署了劳动合同,还有合作性质的协议。”

他认为,在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系上,大体上可以分为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两大类。在民事关系这一范畴内,又可以细分为劳务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所谓的合作关系,则是一种商业术语,其合作基础可能涉及劳务、委托或经纪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东莞清溪律师,可以借鉴最高法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首次提出的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专题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及其核心要素,在于判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具有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关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涵盖了规定其工作的时间、地点和任务等,以此对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实施指导和指令。一旦劳动者违背了单位的这种管理安排,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在李女士的案件中,MCN机构与李女士的主要分歧焦点就在于此。MCN机构坚称清溪镇律师,他们从未对李女士实施过任何形式的人身属性管理限制,李女士的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都是她自行决定的,而在非直播时段,她也无需遵循任何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双方所获得的收益都来自于直播观众的打赏,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这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李女士却认为,MCN公司与她之间存在着一种用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同中规定MCN公司需代为缴纳社保,直播所得收益亦由MCN公司掌控并作出决策,这些报酬本质上是对其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构成了劳动关系的一部分。

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发现其中包含“乙方需遵从甲方的工作调度、保持电话随时畅通、不得断开联系、不得违背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须超过130小时、所有收益由甲方代为收取、乙方在岗期间不得消极对待工作、严禁消极怠工、抱怨推诿、逃避责任,一旦发现并导致重大损失,将予以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规定。基于这些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MCN机构对李女士实施了支配性管理,并确认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素。

探索保障模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此类情况,北京市京都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的许媛媛律师指出,根据已公开的案例,主播们普遍认为他们与MCN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寻求解除合同、索要工资、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与此同时,MCN机构则通常辩称双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对主播的违约、离职等行为提出违约责任的要求。同时,“账号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成为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争论的焦点。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她向网络主播们警示:“在与MCN机构签署合同时,务必深思熟虑。要搞清楚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社保和公积金的安排方式,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以及账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王天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对于新兴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对那些符合劳动关系的,依法进行认定,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于那些虽未形成劳动关系但存在一定劳动管理关系的,鉴于这是新就业形态中出现的新的现象,可以参照2021年人社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劳动三分法”。面对新出现的状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全面适应,需以正式文件规定的协议为依据,努力寻求并制定一套行业安全保障的方案。

他还提出,鉴于网络主播与MCN机构所签署的合同过于繁复,建议尝试组建一个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并制定出适应当前发展趋势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样本,以此规范合同的具体条款,推动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乔然,《工人日报》2025年3月13日第七版报道。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