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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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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零证据工伤争议案,看东莞清溪律师如何破局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诉讼成败关键在于证明材料,这是法律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毕竟,审判活动中所说的“依据事实”,最终还是要通过证据环环相扣地构建出来。然而,一旦遇到毫无证据支撑的案件,是否只能认输呢?几年前我经手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恰恰说明:没有证据并非走投无路,反而可能是清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打破常规的精彩表现。
那是我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客户那里发生了一件麻烦的矛盾。涉及的是装修公司雇佣的水电师傅,他负责某个工程的水管和电线安装。这个师傅干活时,总是佩戴着公司的证件,穿着公司的工装,后来他声称在工地上意外受伤东莞清溪律师,经过官方评估,被认定为伤残九级。
对方的法律程序安排得很明确,首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成功,就进行工伤补偿,如果不成功,就改为起诉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伤害,这类案件中,工人通常更有优势,很多同行会建议公司优先进行和解。
但我们的特别之处在于:手里几乎没有直接证据。
意外的是,劳动关系确认环节我们赢了。
缘由十分清晰,彼此间的往来过于松散,缺乏固定的工作时段,也缺少稳定的薪酬,根本不存在人身从属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仲裁和一审均未支持对方的诉求。
关键较量出现在“追究责任”环节。那时就连审理案件的法官都坦言:“还是和解为好,你们很可能会败诉。” 我们也向委托人说明:败诉风险很大,但赔偿数额会少于劳动纠纷。然而委托人因对方先前拒绝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而愤愤不平,不肯轻易妥协。至于我,或许是涉世未深的好胜心,总认为能找到转机。
这个想法源于部门领导的一番话。她透露自己处理过一起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件,最终单位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关键在于明确了“承揽性质”。这几个字恍若钥匙,立刻启发了我的思考。
我们马上就 “承揽关系” 进行深入探究:水电工的工作时段能否自行决定?作业过程有无企业监管?工具系个人购置还是单位配给?物料由何方负责购买?薪酬怎样发放、程序怎样执行?反复与相关人员确认信息后,我们整合出了全面的论证脉络。此外,我们直指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对方同时在多处工地从事劳动,具体工作内容完全由其自行决定,我方缺乏现场监管,因此根本无法证实其受伤情况与我方指派的任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判决书存在明显问题:一方面确认了是“雇佣关系”,另一方面又裁定“雇主完全无责”。原告和被告都表达不满,我们指出其内在矛盾,他们则直接向更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官的思考过程非常明确,合议庭成员经过充分交流清溪镇律师,最终准确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承揽性质的合作”,这表明我们这边没有承担责任的必要,案件结果最终公布,悬而未决的纠纷终于有了明确的结论。
更没想到的是,接着在另一家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见到法官们已经按照“承揽关系”的思路来判决了。原来我们的一再主张,不仅赢得了这个案件,还悄悄改变了同类案件的判决方式。
因此,当案件缺乏实证材料时,不必惊慌失措。在证明材料不足的情况下,正是东莞清溪律师展现其专业判断、严密推理以及对法律关联的准确掌控的良机。这或许正是我们行业最具吸引力的特质:在看似无解的困境中找到突破口,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实现局势扭转。
接下来,详细拆解一下整个流程。
一、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初战告捷,奠定基础
原告最核心的诉求是判定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此作为申请工伤赔偿的依据。我们针对双方关系的本质特征提出反驳意见,
最后,仲裁部门以及第一审法庭都接受了这些辩解意见,否定了被告要求确认工作关系的申请,为后续案件设定了“并非工作关系”的基础。
二、侵权之诉(提供劳务致人损害):陷入困局,寻找突破口
原告在劳动关系认定未果后,又提出提供劳动造成他人伤害的诉求,要求装修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因此面临重要转折点:
我们并没有停止努力,经过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深入探讨,确定了关键解决思路,即证明合作双方之间是“承包合作”的关联,而不是“临时帮工”的关联,因为临时帮工的雇主需要为帮工人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过失责任,而承包合作的委托方只在安排工作、发出指令或选择执行者存在失误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三、承揽关系论证: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为证明 “承揽关系”,我方从以下角度展开详细论证:
原告服务多处工程,作业时段与工程进度自主调度,装修单位无法实施现场管控或发出指令;施工器具系原告自备,部分辅助物料由其自行购置,契合承揽活动中“承包方配备设施实施任务”的规范;报酬核算针对具体工程内容,依据完成量而非劳动时长支付,体现承揽模式“依据成效计酬”的规则;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佩戴标识、身着工装仅出于管理需求,并非劳务范畴内从属身份的直接证据;此外,原告未能证实其受伤情境、时段与“受装修企业雇佣”存在明确因果联系(因其作业地点具有变动性)。
四、司法裁判过程:经历诸多反复,最终取得全面胜利一审程序:基层审判机构虽然接纳了部分我方提出的异议,裁定装修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但同时又确认了“劳务性质确立”,判决理由存在不协调之处,案件双方都对审判结论表示不服;二审程序:高级审判机构在细致审查案件后,明确界定了法律关联:支持了本方关于“承揽性质”的阐释,判定被告凭借个人技艺、配备的器材以及人力执行了专门的水电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承揽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承揽性质的决定,被告因工作行为引致的伤害,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修企业存在委托或指导过失的情况下,装修企业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二审法庭废除了先前判决中的相左部分,另行裁定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要求,我方达成“无凭据”情形下的彻底胜利。
五、胜诉影响:推动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优化
案件审理完结之后,那家基层法院在处理后续相仿的案件时,开始参考“承揽合作与劳务合作”的划分方法,依据任务自由度、设备归属、报酬计算方法等角度全面判断法律性质,我们公司的诉讼方法无意中促进了这类案件审判规则的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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