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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缴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补缴可行吗?长治中院通报案例

时间:2025-10-07 21: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依法为职员支付工伤保障是强制性规定清溪镇律师,一旦职员遭遇工伤事件,他们能够取得工伤保障金,公司需承担的工伤补偿金额有限。因此,有些人产生疑问:在初期不向职员缴纳工伤保障金,等职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再补缴,这种方式行得通吗?表面上看,这仿佛是个“可行”的方案。然而,实际情况是否允许这样做呢?9月2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

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

公司才想起来补缴工伤保险

李某是山西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工,2022年5月21日,被派往长治市某建设运营公司当保安,6月7日15点左右,李某干活时突然生病,当天17时抢救后仍然去世了

随后,一家山西省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2年6月7日17时55分替李某提交了工伤保障登记申请,又于2022年7月15日支付了李某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伤保障费用。到了2022年8月9日,长治高新区负责组织与人力资源的部门签发了《确认工伤通知书》,将李某(按同等条件)确认为工伤人员。山西省一家人力资源组织向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为李某的亲属拨付李某的工伤赔偿金。高新区社会保险部门指出,由于李某在突发疾病去世时,该人力资源组织没有依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决定不发放工伤赔偿。该组织对此表示反对,随后进行了法律诉讼。

社保中心:

事故在先缴费在后,这个空子钻不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指出,雇主需准时缴纳工伤保障金。第六十二条规定,那些本应加入工伤保障却未加入的雇主的职工若遭遇工伤,该雇主须依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障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由此可见,准时且全额缴纳工伤保障金是雇主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里,山西一家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为员工李某申请工伤保障,申报时间是2022年6月7日17时55分,实际缴纳相关费用是在2022年7月15日。申报和缴费两个时间点,都远远滞后于李某出现健康问题的时刻,表明在李某突发疾病期间,山西这家劳务派遣公司还没有为他完成工伤保障的申请和缴费程序。山西省一家人力资源组织,在李某离世后,未披露其已逝世的情况,仍为其登记申请工伤保障并缴纳费用,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审查环节,未能察觉缴费期间李某已不在人世的事实,基于这一状况,李某在2022年6月至12月间办理的工伤保障资格作废。

所以,长治高新区社会保险机构无需负责支付李某的工伤赔偿。最后东莞清溪律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支持山西某人力资源组织提出的诉讼要求。该人力资源组织不服,进而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否定了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出了事再上保险,侥幸心理不可有

工伤保障是针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而建立的社会安全措施。一旦劳动者离世,便不再拥有在职人员资格,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联随之结束,自然无法继续参与工伤保障,也不具备领取相关福利的资格。倘若职工离世之后才加入工伤保障,显然已经丧失了该保障制度应有的作用。所以,企业需要立刻为员工申请工伤保障,一旦员工遭遇工伤,若企业未申请工伤保障也未缴纳相关费用,那么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工伤保障联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不会承担工伤保障权益的责任。通过这个案例的审理,能够促使企业准时足量地向工伤保障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障费用,确保员工的正当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条例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且要补缴本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欠缴那天的开始,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还是不缴纳,会处以欠缴金额一倍到三倍的罚款。按照这项法规要求必须参加工伤保障但未参加的雇主雇员遭遇工伤时,该雇主需依照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障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开支。雇主参加工伤保障并补缴了本应缴纳的工伤保障费用及滞纳金之后,由工伤保障基金和雇主依照法规的规定承担后续的开支。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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