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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垫付医疗费后保险赔款归谁?一起工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2025-10-07 21: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公司垫付医疗费后,保险赔款归谁?

企业为职员购置集体意外保障,目的是为劳动风险设置一道防护屏障,然而,一旦意外事故实际发生,便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出资方主张“先前支付的成本需要补偿”,受益者则坚持“保险给付的款项应归己所有”,那么,企业先行支付的款项能否同保险公司的补偿金相互冲抵呢?关于这笔费用的归属,法律方面的准则又是怎样的?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涉及公司为员工预付了工伤医疗费用,但员工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没有归还这笔款项,因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争议。

一次工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张东,化名,从事货运工作。2019年春天,他加入一家快运公司任职。一个月后,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张东遭遇意外导致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快运公司承担了张东所有的医疗开销。

张东休养期间,岁月仿佛停滞了脚步:2021年3月,工伤认定的最终结论公布了。2022年11月,伤情评估报告出炉,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生告知“往后无法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了”。

二零二三年六月,张东拄着拐杖前往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处理机构裁定单位须补偿张东工伤所受的伤害费用。不过该单位不认可,将案件提交审判机关审理,期间又牵扯出另一笔款项——原来,该单位先前已为入职人员购置了集体意外事故保障及附加医疗保障。出事之后,保险公司支付张东意外伤害保险款九万元,又赔付了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三万元,这个数额是根据公司提交的十九万五千元医疗单据核定的,还给了住院补助三千三百元,所有款项加起来总共是一十二万三千三百元。

公司坚持认为,医疗费用由其承担,保险理赔款理应归公司所有。公司主张用意外险的赔偿金额来冲抵工伤赔偿,要求张东退还十二万三千三百元。

张东感到困惑,认为保险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保障措施,不应要求他退回。在他看来,意外保险是公司给予的福利,理应归属于自己。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赔偿款是否可冲抵治疗开销,以及哪些项目可抵扣哪些项目不可抵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笔自张东受伤之日起就存在的欠款,具体应该如何结算,至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争议焦点:理赔金能否抵扣医疗费?

法官觉得,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首先在于,公司替张东支付了医疗开销之后,是否能够拿意外保险的赔偿款来直接冲抵工伤补偿金或者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其次要讨论的是,这笔保险赔偿金是否全部归属于公司。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单位承担为职员支付工伤保障金的责任,确保工人在遭遇工伤时能够依照法规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帮助,这既是法规的硬性规定,也是企业对职工应有的道德体恤。快递企业为张东投保的商业意外险及附加险,尽管体现了雇主为职员增加福利的初衷,但这项福利绝不充当逃避法定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同样不能减轻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定责任。

法官觉得东莞清溪律师,工伤不仅造成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人的生命安全无法用某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来衡量,法律规定了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保护措施,但固定的补偿金额或许无法完全补偿工伤职工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所以法律没有阻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法定保险金的同时,也领取商业保险提供的额外经济支持。这种做法,体现了对“损失补足”理念的一种变通运用,能够使雇员借助市场化的保险产品,来补充法律赔偿的欠缺之处。

法院:理赔金无实际支出的应当返还

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内容,当职工因第三方导致工伤时,即便社保机构以职工或其亲属已对第三方提起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做法,除非第三方已支付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属于“支出型”损失,若允许重复获得赔偿,既不符合“损失填补”的法律原则,也可能造成不当得利,因此法律特意将其排除在重复赔付之外。此案中,额外的人身意外团体健康保险金原本目的是为了分摊投保人的医疗开销,但张东的全部医疗账单已由快递企业预先支付,他在并未真正花费任何医疗开销的情形下,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万元赔偿款,这明显不符合规定。

接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本不应得到的收益,而其他人因此遭受了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这些非法所得。这项条款既体现了对公正合理原则的坚持,也防止了当事人因为偶然情况而获得不合理的好处。张东在医疗费用全部得到赔付后,依然保留着保险公司支付的3万元医疗赔偿款,这显然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从损失中非法获利”的法律原则,已经形成了不当获利的情况。因此,快递公司要求返还这笔钱款,既是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也符合法律对公正理念的遵循,法院对此表示赞同。

法官指出,意外致残的赔偿金主要是为了弥补身体受损的情况,它和医疗费用有着不同的性质,前者是给予身体伤害的一种抚慰,后者则是针对医疗开销的一种补偿。快递企业请求从致残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既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也违背了对劳动者受伤情况应有的合理补偿原则,法庭决定不予批准。

因此,法庭依据相关法规裁定张东需向快运企业退还医疗开销三万元整。裁决公布后,双方当事人皆表示不认可,于是将案件递送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贵港中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最终决定撤销上诉,确认原判决有效。

观察思考

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应严守公平原则

工伤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防线”,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障,并非企业能够任意决定的可选行为,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定责任,它不仅关系到工人在遭遇事故时能否得到体面的治疗与恢复,更关系到众多家庭在困境中的生计保障。商业保险确实可以给员工增加保护,不过它绝对不能当作逃避法律义务的借口,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是社会对于获得报酬受损得到补偿的基本愿望。

法律并非仅是刻板的规范,它既需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也须坚守公正的界限。工伤险与商业险可以同时获得赔付,但医疗开销是真实的付出,倘若劳动者未支付任何成本却得到多次报销,这种不合理的收益既违背了法律的宗旨,也动摇了社会公正的基础。对伤残者的补偿是对其身体和精神伤害的特别抚慰,这项福利理应全部由劳动者享有。肉体上的创伤难以愈合,伤残保险的款项是今后生存的关键依靠,这体现了法规对受创工人的关怀与保护。

对劳动者来说清溪镇律师,工伤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经济支持,他们有权依法要求雇主承担相应费用,自身的正当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维护。同时需要清楚界定商业保险的额外补偿,哪些是弥补个人损失的合理部分,哪些因未实际使用而需要退还,防止因认知偏差引发权益争议。对于雇主而言,为员工配置商业保险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行为,不过绝不能因此减轻法定的义务。依照法规支付工伤保障,既是体恤员工,也是公司防范劳动隐患的保障措施。假如先行承担了医疗开销,对于个人拿到的相应商业医疗赔偿款,能够依照法律要求退还,既不助长无理获利,也不让自身正当花费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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