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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政执法案例库建设:湖北公布八大涉企案例,赋能规范执法与营商环境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省农业农村厅举办了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技能竞赛,省司法厅参与其中,省总工会也参与其中,团省委同样参与其中,省妇联还是参与其中,它们是联合举办的 。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孝武 通讯员 马越 谭胜男 张扬
湖北全省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一项历时5个月的,针对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 。
将时间设定为10月29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布了包含湖北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八个典型案例之事象。这些案例分布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知识产权等之类重点领域,其中有的案例侧重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有的案例侧重于包容审慎监管以及柔性执法方面,有的案例侧重于协调联动。以及助企维权方面,从而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能够进行复制、可以予以推广的经验借鉴。 。
省司法厅当中有关的负责人表明,自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始展开以后,各个地方以及各个部门将重点放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以及趋利性执法等这些企业反映十分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强化执法监督这个行为,加强各方面的协调联动,加大纠治的力度,努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而形成了一批好的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出湖北各地在规范执法行为以及优化涉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具备很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值得借鉴推广。
案例一
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协调办案
守护辖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4年9月,有个公司向,鄂州市某区那个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了,某电子商务平台之上存在多个商户,这些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渔具产品,该公司请求该局对上述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处理呐。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确实是存在多家商户,这些商户在未经授权的状况下,擅自销售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渔具产品,这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呀。
此地市场监管部门,因电子商务平台在地及平台内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户实际经营地皆处外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无管辖权。多次与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沟通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立刻要求涉事电商平台配合调查,且对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下架、永久禁售等必要限制措施。经该公司核查,侵权链接均已下架。
【典型意义】
此案例存有跨区域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特性,在面临缺乏管辖权的艰难处境时,市场监管部门依规维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充分借助跨区域办案机制的潜在优势,依照权利人所给出的侵权证据,跟外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了紧密的协作,形成了行政执法协同效应,经由跨部门协作执法,成功打击了商标侵权的违法行径,切实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着实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案例二
企业未办许可证提前试运营
执法人员指导办证免予处罚
2024年3月,襄阳市文旅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并且发现该公司处于尚未办好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时就安排工人调试安装印刷设备,然而却没有进行印刷生产,于是针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开展了法律方面的宣讲,还发放了《普法告知书》,催促其抓紧 time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4月2日,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流程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从事生产印制食品包装袋的活动,所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与此同时,执法人员积极主动地去协调行政审批部门,自始至终全程指导企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5月10日的时候,该公司成功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
某公司,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已然成立,此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涉案印刷品数量较少而且还未交付,其违法行为轻微,并未对印刷市场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已经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还改正了擅自经营行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所以该市文旅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在本案里,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扭转执法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秉持“普法”跟“执法”相结合,在察觉到该企业处于试经营阶段以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且立案展开查办,与此同时主动去协调行政审批部门,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以及纠正违规行为,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那样的决定,如此一来让执法不但有力度,并且更有温度 。
案例三
企业违法占地遭遇“一事二罚”
街道发现后主动纠错退还罚款
2025年,在3月的时候,天门市的某一个街道,收到了来自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也就是被简称为“天门市资建局”的部门移交的,关于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的线索。之后,该街道进行立案调查,过后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状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1.2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就在当日,这个公司缴纳了罚款。随后,天门市资建局向该街道反馈,在2018年8月的时候,有关部门针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占地行为给出了处罚,并且该公司履行了罚款的义务。该街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这条街道主动进行错误纠正,把涉及案件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还将某公司所缴纳的罚款,以全额的形式进行退还。
【典型意义】
在这个案件当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事二罚”这种情况,原因在于不同的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存在问题,并且协调联动也不顺畅。不过呢,街道在察觉到“一事二罚”这个问题之后,迅速借着内部纠错的程序,主动地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撤销掉了,还将罚款返还回去,如此一来就避免了行政争议的产生,有效地推动了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进行行政工作,增强了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认同感,也提高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案例四
工地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罚
2023年11月,荆州市有个公司,其作业人员裴某某在做安装加固作业时,没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来做,结果导致他从高处掉落而死亡。在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依照法律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孔某某身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从而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他对该安全事故是负有责任的。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还依据《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规定,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典型意义】
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称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下,其承担着全面统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职责。此案件严格依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事,构建出一种“执法支队初审,法规科室复审,案件审理委员会终审”的情况,是三级审核机制 。针对行政执法办案里,那种难以确切认定的“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年收入”情况,在本案当中创新地采用了多部门数据协同核验的方式,把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当作核心,还结合了企业的工资发放台账、银行流水记录等多个维度的证据材料,运用交叉比对、相互印证的办法,针对于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度的年收入状况展开精准核定,以此来确保行政处罚基准是客观、准确、合法的。
案例五
企业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被处60万元罚款并移交侦查
2024年3月时清溪镇律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了12369投诉,投诉反映出“有人在进行工业废水的倾倒行为”。之后经过立案展开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状况下,擅自对生产工艺作出了改变,自2023年7月开始,一直到2024年4月这个期间,该公司把生产过程里未经有效处理的危险废物,交给了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这些个人将其倾倒在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坑内,从而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含 2021 年修订版,经案审会集体讨论之后决定,对这家公司处以 60 余万元罚款,还要把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 。
【典型意义】
此案件当中呢,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案件所具体调查核实出来的情况,以及违法情节的状况,迅速去发动大案要案联办的机制,组建专案小组,去到现场进行调查,获取证据,及时开启“两法衔接”案件的联办机制,跟公安、检察院去对接,联合举行会议,商讨案件的具体情况,营造出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句号。
案例六
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消防大队依法精准处罚
2024年4月,在十堰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展开消防监督检查,于此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存有4处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之后,经过查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该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消防设施检测的各个单项均是合格状态,然而这却与现场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于是,依法针对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存有4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涉案合同金额为5647.72元,其出具虚假文件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法情节契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所规定的较重阶次,裁量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要处以5.7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里提及的规定,大队依照相关法律,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惩处,没收其违法所得5647.72元,并且处以罚款人民币5.7万元,与此同时,针对该检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刘某、项目负责人易某,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在本案办理进程当中,处罚对象得以精准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针对相关企业以及责任人实施双罚,以此确保过罚相当,此 case 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行政裁量适宜、办案程序合规、适用法律无误,执法进程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各项权利,进而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 。
案例七
责令整改后企业立即停止施工
城管部门首违不罚显执法温度
2025年4月时,武汉市某区城管部门的执法队员在巡查当中,发现某公司正在开展夜间施工,并且该公司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证明。当时现场的噪声排放达到了57.6分贝。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在距离其施工场地150米的范围之内,存在着2个居民住宅小区,这里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队员当时马上就对那家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且针对现场状况做了全程视频取证,那家公司马上立刻就停下了施工作业,还关闭了工地的大门进而完成了整改,鉴于那家公司是头一回违法,很及时地对违法行为做了整改而且危害后果微小,契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13条规定的免罚条件,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
在这一案件当中,执法机关全面综合考量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情节,以及当事人所展现出的主观态度,还有当事人关于整改情况等诸多因素,进而做出决定不予处罚;涉案企业做出承诺,在尚未完善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之前,绝对不会再进行夜间施工,并且从原本被动接受监管转变成为主动实施自我约束。此案件办理,既充分体现出了法律拥有的严肃性,又显著彰显了执法所具备的温度,对营造宽松、包容、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所帮助,能够促进市场主体实现健康发展。
案例八
应急管理部门跨域联动
破解企业安全发展困局
孝感市某区应急管理部门于常规安全检查里,发现某企业存有易燃易爆风险的重大安全隐患,经现场复核之后,下达整改指令书,与此同时,把情况上报给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部门组织骨干力量,全面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风险点,稳妥处置案涉安全隐患。
鉴于那家企业所处的工业园区打算在2027年进行整体转型,要是企业当下投入大量资金去改造设施,那未来搬迁的时候将会面临增添巨额成本的情况,市区两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行动,抛弃“一关了之”“一罚了之”这种简单化的监管思维,组建了专项服务组,经过反复地研判后提出“迁移至合规园区”这个根本的解决方案,并且协助企业完成选址搬迁工作。如今,企业已经顺利迁址,达成了安全合规生产。
【典型意义】
在本案当中,孝感市应急管理部门打破了“整改 - 处罚”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秉持着“执法 + 服务”的理念,借助跨层级的协作方式,以及跨区域的资源调配手段,既守住了安全生产的底线,又为企业开拓出了生存发展的途径,展现出了应急管理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里的主动担当以及创新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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